5d5c2a11fe6be1f7b8a4ef13bb1bd198.jpg

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上述4条解读:

(1)、“预防接种证”是接种疫苗的法定记载文书,儿童监护人应妥善保存,儿童入托入学时要查验接种证。

(2)、儿童监护人有义务带儿童按时到接种单位接种疫苗。

u=511161766,3996767544&fm=23&gp=0.jpg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上述2条解读:

(1)、相关机构有义务保证一类疫苗的供应,接种单位有义务为儿童免费提供一类疫苗接种服务。

(2)、二类疫苗由受种者自愿自费选择接种。